名词解释
雇员制
雇员进入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始于2004年,当年8月1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雇员”是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和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至此,深圳形成了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雇员“三轨并立”的局面。
当初,深圳推行雇员制是希望避免人员的固化与沉淀,提高政府动态应对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能力,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机制;同时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雇员制的推行被视为深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
部门回应
A
“雇员收入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对于雇员群体反映的诉求,南都记者日前向深圳市人社局发函采访,深圳市人社局在复函中指出,2004年以来,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等部门,多次调整雇员工资总额核定标准,自2007年以来,已进行了4次调整。此外,雇员享受过节费、考核奖等福利,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目前,雇员平均收入水平已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其岗位分类与职责定位与公务员、职员有明确的区别。其工资标准、招聘办法等均基于雇员的基本定位而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