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认定:
港籍船只负主要责任
深圳海事局在通报中还表示,涉事船只“138115”号属于港籍船只,未办理进口岸手续,未持有效的船艇证书(香港运作牌照过期,未取得中国籍船舶登记证书),在事发海域属非法航行。当时驾驶该涉事船只的驾驶员李智健,未能运用良好船艺保持谨慎驾驶,未及早发现游泳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经过调查,海事部门对事故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涉事的港籍船只“138115”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智健是主要责任人。游泳者梁振涛酒后在非划定泳区下海游泳,游经游艇习惯航行水域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在此前媒体的报道中,死者梁振涛在事发当天早晨曾进行冬泳,中午和其他友人有过饮酒,随后再次下水游泳并发生事故。2月15日,在有关部门出具的尸检鉴定报告上,梁振涛符合因被弧形较锐利物体作用,引起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肝、肺、肾组织内未检测出硅藻;毒物检测,梁振涛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57.4mg/100ml,未检测出常见巴比妥类药物、常见碱性安眠镇静剂药物、常见毒品、毒鼠强及常见有机磷杀虫剂。
案件进展:
将移送检察院审查
在此前的采访中,涉事船只“138115”号钓鱼艇船长的代理律师说,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是死者家属的请求,而非海事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进行委托。
律师质疑海事部门在尸检鉴定的程序上,存有重大错误,相应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公正性。随后,海事部门回应称程序合法,并驳回重新尸检申请。
昨日,深圳海事局表示,当事各方如对上述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深圳海事局申请重新认定。
下一步,广东海事公安局深圳分局将依据海事部门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