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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商转公”贷款暂行规定(全文)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正式发布,9月16日起施行。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2倍,个人最高可贷50万,共同申请可贷款90万。以下为《商转公贷款规定》全文: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