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偿还商转公贷款本息。商转公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借款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式,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或者其他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人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申请人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为共同还款人,扣减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用于提前偿还职工商转公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扣减一次。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前,借款人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或者提前结清贷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个人贷款,隐瞒或者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借款合同及时催收商转公贷款或者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
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商转公贷款,或者自认定借款人故意停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受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或者拖延发放商转公贷款的,以及未及时催收商转公贷款或者行使抵押权利、质押权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催收后仍逾期不还款,或者存在第十九条规定中弄虚作假情形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职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商转公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