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按照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进行分段预约,首批预约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前的职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放款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后的,职工按照所在月份分批次预约,逐月顺延。
商转公贷款出现业务量剧增或者可贷资金额度不足等情形时,对职工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处理。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
前款规定中的单套住房的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商转公贷款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