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顺位抵押解决“赎楼”难题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13-09-16 08:08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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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担 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已取得房地产证的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应当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是未取得房地产证的预售商品住房,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应当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申请人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除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外,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该住房应仅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设定了抵押权;申请人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申请人或者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以及其他依法可质押的权利凭证进行担保。

申请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物部分毁损,不足以偿还借款余额的,借款人应就不足偿还借款余额部分补充新的担保。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