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转述邓女士的质疑,需核实单边合同的起止时间和当时签的房价时,对方回复称该份协议的法律主体为卖家与中介方,最终解释权归协议法律主体所有,并表示这就是记者提问的明确回复。
中原地产:我司未得到卖方独家委托授权,只签订了单边合同,有效期为一周,业主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放盘价,并对房产价格享有唯一定价权。单边合同在签订三方购房合同前已过有效期,在法律上为无效协议。
对于房产买卖这种价格一直处于波动的大宗交易,我司作为经纪方,以双方签署的最终买卖合同为事实法律依据。在没最终签署买卖合同前,卖家有权向经纪方表达房子售卖的意向价格,并委托经纪方进行售卖。此套房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是在卖家提出价格需求买家同意后,于2015年12月27日当面签订具有法律意义的购房合同,其中并不存在任何价格欺诈行为。
律师意见:判断中原地产业务员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关键看单边合同里规定的房价和有效期。
如果单边合同标明590万元,即590万元为“放盘价”,而在单边合同有效期内,中介人员如向买家报价600万元,那么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所谓单边合同,实际上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里卖方先签了字,如果在单边合同有效期内,中介促成交易,那么买方直接可以以单边合同上约定的价格签字,“为什么要签署另外一份合同呢,这是明显帮业主提价”。
按照深圳市政府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督办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同时也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