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办法灵活化
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新规明确如下:一是对服务质量提出要求,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摘录,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无偿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二是规范城建档案的开放时间和利用方式,简化利用手续,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和利用。三是对重大灾害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档案信息,相关利用手续可以后续补办。四是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不得勾画、涂改、擅自抄录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等。
此外,规定对拒不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细化了自由裁量权。
市档案局局长张晋周说:“下一步,一是要加大接收力度,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做到应收尽收。主要做法是市档案局与有关主管部门合作,全面收集我市建设项目数据,对有档案移交义务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全面加强法律宣传指导和监管;对到期不移交的,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对档案真实性的稽查。主要做法是,对进馆档案真实性联合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以及利用中发现档案不真实的,对移交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深圳商报记者 陈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