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 局3
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是城建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据介绍,1994年,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有效推动了深圳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但随着城建档案工作的制度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变化、管理标准的提高以及深圳城建档案管理体制、工作实践的重大改变,现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具体表现在:
一、如目前有关竣工图的行政管理依据还是1982年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距今已30多年,建设工程的工作背景、工作方式已发生巨大变化,很多条款已不适用。
二、1994年《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参加建设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这一规定造成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完成工程建设并形成城建档案后,要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与真实性、完整性的质量把关。实际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越界,同时弱化了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形成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参与档案验收实际上是裁判员下场参与运动员活动,造成档案行政执法难以规范进行。
困 局4
缺乏有效行政监管
记者在档案局采访时了解到,市档案局工作人员在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地下管线查询时,发现有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不准的情况,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将管线改迁等相关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二是有些档案内容本身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档案管理部门只是档案的保存管理单位,并不是档案的形成单位。
张晋周局长认为,“城建档案馆成立以来,我市城建档案接收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有效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避免和减少城市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我们行政监管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城建责任体系不完善,造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在档案形成移交管理及档案质量监管方面职责不清,没有形成协作共治的局面;二是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与档案验收,造成将主要注意力放在了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档案形成整理的指导,弱化了执法和处罚;三是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处罚的规定罚则过于宽泛,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也难以操作。”
据介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管理之中。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等行为,法律责任如何追溯?然而在项目建设中,对工程文件的及时形成、数据准确、签署规范和签章的有效性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