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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6-02-25 07:4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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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作战地图”有新规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市档案局及有关行政部门、项目单位、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分工,建立一个多方共享网络的协调平台对接市民需求,提高城建档案的利用,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抢险的要求。

明确管理体制

2004年5月之前,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和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为市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公司等单位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城建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按照管理规定划定的范围分别接收城建档案。

2004年5月,市城建档案馆并入市档案局,形成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建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而各区城建档案室由于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硬件设施缺乏等问题,除部分工业和民用建筑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住建局下属的城建档案室接收管理外,原特区内的各区和新区的城建档案逐渐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新规则设立了“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体制:一是明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二是明确了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即除部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外,其余城建档案均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三是明确了规划国土、发展改革,水务、交通运输、民防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在项目稽查或者检查时,将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的监管内容,以共同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