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科城实验学校董事长猝死 引发叔嫂亿元遗产之争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3-10-28 07:5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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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欣看法:

法律衔接上的盲点

昨日和法律界的朋友谈起这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大家便产生了种种匪夷所思的乱七八糟的不良联想:“小三”也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原配的结婚证了?同事看你不顺眼,就申请撤了你的结婚证?!看来,现在领结婚证,还得带上摄像机和人证……

一位老兄“感激涕零”地说:“这么多年来,我终于知道该怎么摆脱家里的悍妇了:雇个人,到法院起诉,撤了我的结婚证!”

申请撤销结婚证,在司法界并不稀奇。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可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能申请撤销结婚证的,只有结婚双方当事人。子女申请撤销继母和亡父结婚证,并能获法院支持,确属罕见。

相似的案例也有,但结果相反:加拿大籍华人田某称其父亲患有法定的禁婚疾病,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某区民政局撤销其父和刘某的结婚登记。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结婚登记行为,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结婚登记申请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田某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确实,案件反映出我国《婚姻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结合存在着法律盲点,精通法律者,可以巧妙利用二法之间的衔接处做文章。但在这场具体的继承大战中,即使黄家继子通过法律手段撤销了继母的结婚证和继承权,这场纷争真的可以就此平息吗?

十几年同一屋檐下的共同相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亲叔侄之间的血脉相连,真的能如一纸法律文书般,冰冷无情?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