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尔达表示,双方此后确认了装修方案和施工方案,但义乌公司在方案外大面积擅自加建。
深晚记者拿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富尔达表示直到“2014年春节前后偷偷进入涉案房产探查”,才发现义乌公司擅自加建,故不清楚加建何时发生。
义乌公司反驳,涉事物业原系厂房,富尔达事先确认了改造方案,事后配合进行消防报批,并非擅自加建。此外,市场开门营业,不拒来客,富尔达不可能2014年才知道加建存在。即使有部分加建富尔达事先未确认,但其事后没提异议,租金照收,属事后默认。
富尔达同时称,2007年10月以来义乌公司拖欠1120.04平方米面积所对应的租金未交。义乌公司辩称,相关物业因存在产权纠纷,富尔达未曾交付供其使用。
深圳市中院2015年12月一审判决,确认富尔达可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义乌公司须返还租赁物,但驳回富尔达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可以证明富尔达“应当事先已知道涉案房产现状但一直未提出异议”,但“知道不表异议在双方无特别约定前提下不能完全等同于同意”。“退一步而言”,即使富尔达已同意,单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不能证明建筑物已完全办妥准建手续而合法,改造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