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说不清”咋办?找法律援助!救助人不需自证清白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4-04-07 08:35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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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

鼓励证人作证奖励标准应明确

《规定》第七条: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刘潇虎认为,这是一条属于制度创新的规定,鼓励证人作证,有助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但该规定缺乏操作性,比如对“有关部门”的表述不清,可能导致最终没有部门承担,也让证人无所适从。

此外,奖励的类型、数额不清,是精神奖励(荣誉证书等)还是物质奖励?如果是物质奖励,是5元、200元、还是10万?这都让证人无所适从。

建议二

被救助人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刘潇虎认为,并不是每一次救助纠纷都是“救人被讹”的。因此,对救助人既要提供法律援助,也应该有相应的监督条款,即:如果救助人实际上造成了被救助人损伤,应该将其行为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他认为,目前对救助人的法律援助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该条款就有可能被滥用,比如被救助人的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但其同样有权利申请法援。

因此,应该对此增加一些惩罚性的规定,比如:申请法律援助的救助人,被查实确属造成救助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者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取对其的法律援助,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救助条例主要是保护救助人,但也应当平衡各方权利。在保护救助人以外,要防止对被救助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也要防止真正的侵权人滥用保护条例的规定获取不当利益。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