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说不清”咋办?找法律援助!救助人不需自证清白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4-04-07 08:35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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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说不清?找法律援助!

律师解读深圳《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对救助人保护力度很大

如无监控录像,救助者如何避免陷入“说不清”、“被纠缠”的境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刘潇虎律师昨日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救助人的保护力度已经很大,目前主要问题是大家还不知道怎么运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潇虎同时建议,对于《规定》中如何畅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渠道,如何奖励证人作证等“落地”细则,可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律师解读

“有关部门”是谁?奖励标准多少?

律师建议救助规定完善相关细节

建议

救人后“说不清”怎么办?

救助人不需要自证清白

《规定》第三条: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这其实强调的是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有助于打消公众在救助他人时因“说不清而被诬陷”的顾虑。

因为在“说不清”的情况下,救助人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应该要求被救助人来“说清”。如果被救助人也“说不清”,则属于自身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由被救助人自己承担。

“救人被讹”如何索赔?

可索赔或要求对方道歉

《规定》第五条: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律师解读:遭遇“救人被讹”的救助人,不但不需要支付赔偿,而且还可以向讹诈自己的被救助人索赔,这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救人遭遇“说不清”如何求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援助

《规定》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属于制度创新,通过向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消除公众关于因救助他人而“被纠缠”的担心。一方面,法律援助可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应对纠缠;另一方面,救助人通过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自己可以不出面甚至少出面,既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有助于保护自己隐私。

刘律师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使用了“应当”二字,就意味着该法律援助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只要是因救助行为产生纠纷的救助人申请,深圳各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提供援助。

而且,这种法律援助只看纠纷原因,而无关救助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所以救助人不仅被起诉后可申请,也可以主动起诉并申请法律援助,如要求被救助人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

“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这一条款,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奖励是5元、200元、还是10万元?昨日,刘潇虎律师也对《规定》中一些不尽完善的细节,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希望立法部门对此进行修订或出台相关细则,使得深圳的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建议一

鼓励证人作证奖励标准应明确

《规定》第七条:知道救助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救助人的救助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

刘潇虎认为,这是一条属于制度创新的规定,鼓励证人作证,有助于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但该规定缺乏操作性,比如对“有关部门”的表述不清,可能导致最终没有部门承担,也让证人无所适从。

此外,奖励的类型、数额不清,是精神奖励(荣誉证书等)还是物质奖励?如果是物质奖励,是5元、200元、还是10万?这都让证人无所适从。

建议二

被救助人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刘潇虎认为,并不是每一次救助纠纷都是“救人被讹”的。因此,对救助人既要提供法律援助,也应该有相应的监督条款,即:如果救助人实际上造成了被救助人损伤,应该将其行为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他认为,目前对救助人的法律援助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该条款就有可能被滥用,比如被救助人的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但其同样有权利申请法援。

因此,应该对此增加一些惩罚性的规定,比如:申请法律援助的救助人,被查实确属造成救助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者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取对其的法律援助,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救助条例主要是保护救助人,但也应当平衡各方权利。在保护救助人以外,要防止对被救助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也要防止真正的侵权人滥用保护条例的规定获取不当利益。

救助人到哪里

申请法律援助?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电话:83053830 83053943

地址: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4楼B座

福田区法律援助处

电话:83340148 83925901

地址: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楼四楼

罗湖区法律援助处

电话:25541449 25541449 25541452

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罗湖区委统建楼一栋二楼

盐田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 25350148 25350148 25227186

地址:盐田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07室

南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26411958 26411958

地址:南山区南油大道海王大厦A座14C

龙岗区法律援助处

电话: 28917148 28913128 28963148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紫薇花园03栋4楼

宝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27786696 27786696

地址:宝安区龙井路62号

此外,深圳大部分街道亦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室,可接受来自救助者的法律援助申请、调解双方纠纷,并且完全免费。

(资料来自深圳市司法局官方网站)

建议三

“诬告”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应更严谨

刘潇虎认为,《规定》中“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一条款,需要进行更严谨的修订和说明。

被救助人投诉或起诉未获支持,并不等于“诬告”。其失败原因既可能确实是无中生有,也可能是自己所受损伤确实是救助人所导致,但同样因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从而败诉。此时显然不属于诬告,如果处理机关在此种情况下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则明显不当。

再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被认为是“法律文书”,如果在行政处罚生效后15日内,就将录入个人信息记录,但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完全也可能被提起行政诉讼推翻,但这时已经造成不良影响。

即使法院的裁判文书,也不一定一律适合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例如,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而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如果也需要录入个人信息记录的话,则不利于双方调解。

他建议,对该条款进行细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认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政机关、法院在处罚决定、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系统,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并告知被救助人。

被救助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救助人可以要求公共征信机构对已录入个人信用系统的相关信息变更为异常状态,并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生效后取消或者恢复。(晶报记者 吴欣)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