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被讹”如何索赔?
可索赔或要求对方道歉
《规定》第五条: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律师解读:遭遇“救人被讹”的救助人,不但不需要支付赔偿,而且还可以向讹诈自己的被救助人索赔,这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救人遭遇“说不清”如何求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提供援助
《规定》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属于制度创新,通过向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消除公众关于因救助他人而“被纠缠”的担心。一方面,法律援助可以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应对纠缠;另一方面,救助人通过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自己可以不出面甚至少出面,既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有助于保护自己隐私。
刘律师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使用了“应当”二字,就意味着该法律援助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只要是因救助行为产生纠纷的救助人申请,深圳各法律援助机构就必须提供援助。
而且,这种法律援助只看纠纷原因,而无关救助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所以救助人不仅被起诉后可申请,也可以主动起诉并申请法律援助,如要求被救助人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
“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证人予以奖励”这一条款,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奖励是5元、200元、还是10万元?昨日,刘潇虎律师也对《规定》中一些不尽完善的细节,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希望立法部门对此进行修订或出台相关细则,使得深圳的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