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 有市民延期20年仅花70元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6-04-20 08:18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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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条例明确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1994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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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