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管制度改革走到十字路口
来源:晶报
发布日期:2015-12-28 09:42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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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与“组织”的角色调整

对于政府部门在业主大会中的角色,物权法定为“指导和协助”;国家物管条例是“指导”;特区条例中规定为区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组织、协调”。

2015年,深圳商品房小区约5000个,业委会仅约1500个,其中不乏大量“僵尸”或“傀儡”。而特区物管条例明确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街道办“应当在收到(业主)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委会成立比例长期低位徘徊,街道办难以依法尽责已是事实。现实中,不同的街道办“组织”业主大会做法各异甚至相反。例如多数街道办拒绝按市政府规定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南山街道办援引匿名投票的人大代表选举法,拒绝了月亮湾花园业主对业主大会的查票要求,而罗湖区莲塘街道办应广岭家园业主要求,先后三次大规模查票,确证了业主大会实名投票的真实性。

其实纵观历史,政府部门的角色已几经调整:天景花园首次业委会选举,由业主代表与物业自发组织;1994年特区住宅区物管条例中,首次业主大会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召集。

在2015年的特区物管条例修法讨论中,主管部门、业主、物业、律师、会计师、媒体等各方代表初步一致建议,将基层政府职责还原为物权法的“指导和协助”,例如筹备组成员不再由工作站牵头,完全由业主代表组成,街道办与工作站不再出任运动员,而是专任裁判员。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