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民告官”9167宗 行政首长出庭仅30宗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5-12-15 08:0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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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缺乏惩罚措施

“行政首长们为什么不愿出庭应诉?理由是忙。但怕当被告,怕败诉,怕被当事人指责,怕被法官询问,也可能是原因。”樊亮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十分必要,有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意识,还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更有利于缓和与解决矛盾,从而规避更大的问责风险。

深圳于2008年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按市政府规定出庭应诉被纳入指标体系,成为225个细项考核指标之一。但在满分100分的指标体系考核中,行政首长出庭只有1分的分值。同时,2010年以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评结果占政府绩效考核权重8%,即在政府绩效考核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权重为0 .08%。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运行效果不佳。

建言

尽快建立一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章制度

为此,樊亮建议,市政府应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章制度。规章应明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首长及出庭应诉的定义、分工、应诉义务、反馈机制、监督机制、通报机制、分析机制、考核机制等。

行政首长定义可扩展

“出于工作的现实可行性,行政首长可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扩展至分管副职领导”。樊亮认为,应细化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要求、情形、指标。根据案件量、案件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度等情况有区分地制定、细化切实可行的要求、指标。比如,对于本单位本年度第一件一审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大规模群体性案件以及法院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确实案件太多,无法出庭的,要在开庭前,向上级部门和法院履行书面审批程序。此外,还应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反馈、监督、通报、分析、考核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尤其要明确违反规定的制裁标准。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