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纸判决书,仿佛是李女士夫妻二人的胜利曙光,而后的现实在他们看来却像是一记耳光。
晶报记者查看盐田区人民法院于11月2日出具的该案判决书发现,其判决结果为“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要求核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进行处理违法;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宝安区松岗街道办计生科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判决说明违法之处在于未在法定期限对其申请进行处理,是程序上的问题,所以要求街道办在10日内予以处理,“但意思不是要求10天内为其办出计生证明,我们必须根据法规政策进行处理,也即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深卫人规[2013]6号)》(以下简称6号文)办理计生证明”。
显然,对法院的判决,李女士夫妇和松岗街道办计生科的认识是有很大差别的。
6号文中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松岗街道办计生科工作人员文女士解释,之所以做此规定,是为了防止超生父母钻漏洞,寻找社会抚养费较低地方缴纳罚款:“不是我们不想办,而是根据政策来办,他们需要根据各自户籍地征收标准交齐社会抚养费,我们才能够出具相关证明。”
江夏区卫计委承认罚款有问题?
文女士还表示,打官司前,他们就已据此规定清楚回绝了李女士的办理要求,而且李女士实际上是知悉江夏区卫计委给她的罚款撤销通知的。“他们(江夏区卫计委)这一撤销决定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是对方意识到了自身业务上的错误,才通过撤销予以更正的。”文女士说道。
晶报记者看到,那份编号为“夏卫生计生告字[2015]1号”的告知书的抬头为“李某某、黄某某夫妇”,告知书中也说明了撤销原由:根据有关规定,“因我方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向当事人李某某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现对李某某、黄某某夫妇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夏计征字[2012]第21号)予以撤销。”
文女士表示,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她认为最终解释权还是在街道办这边,“根据法规政策,如果在十个工作日内李女士夫妇能交齐相关资料,包括补交齐6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我们就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