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审获刑四年六个月
此案由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22.8万元、港币21万元。以及收受贿赂共计99.8万元人民币、61万港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存在自首情节。刘跃红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对受贿罪构成自首。法院同时认定有悔罪表现,且全额退赃,判处其贪污罪与受贿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40万元。
宣判后,刘跃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记者 李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