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不妨先核实
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对非深圳户籍人口购房资格的门槛提高,无疑也是“10·4”新政出台后买房者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2016年深圳“3·25政策”规定,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10·4”新政则改为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虽然限购有一定缓冲期,但仍有一些买家无法履约。
“新政对购房资格的调整较大,现在市民购买房产,首先就要保证自己确实有购房资格,以免产生违约纠纷,这需要自己先去核实清楚,现在有很多人等到递件时才发现自己的社保有中断的情况。社保要求的是工伤、医疗和养老,这三项的任意两项结合中间没有间断满60个月就可以,不含补交;也可以查询下自己个税的缴纳情况,个税缴纳满五年也是可以的。”周争锋从律师的角度,提醒市民:不要出现“买了房才发现没资格”的纰漏。
律师称买家违约
或不会形成“诉讼潮”
让人们记忆犹新的是,国家去年“3·30”政策实施后,深圳法院受理了一大波买家状告卖家违约的诉讼。不过,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深圳历次调控房价出现下跌,预期买家违约时,都不会发生卖家大规模起诉买家的情况,主要是受法律规定的“损益相抵”原则影响。
“依据交易的惯例,出示银行的按揭承诺函业主才开始赎楼,在业主没有完成赎楼的情况下,损失其实不大。”周争锋律师解释说,买家违约时,即使卖家去法院维权,买家会称卖家损失不大,给付的定金一般足以弥补对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卖家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实际损失,而卖家一般都没什么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但卖家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也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这轮房产新政实施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也会出现一些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房屋买卖双方把定金托管在中介处,虽然买卖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卖家没收定金了事,但是中介会要求买家先支付佣金,然后才把定金放给业主。如果卖家迟迟拿不到定金,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从中介手里拿回定金。
目前,深圳律师业已经有不少法律咨询涉及这一方面。
案例1
卖家:赵女士
买家:马女士(发现自己不具备在深圳的购房资格,
想让何某帮她购买房产)
擅签购房转让协议
违约损失7万定金
2015年4月1日,赵女士、马女士在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赵女士将一套建筑面积49.71平方米的房产,以1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女士。马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7万元定金,双方同意从定金中预留1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交由地产中介公司托管。
本来一切顺利,但马女士去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前查询纳税情况时,发现自己不具备在深圳购房的资格。她这下可着急了!合同约定的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前一日,马女士擅自和有购房资格的何某签了《权利转让协议书》,想让何某帮她购买这套房产。
赵女士得知情况后,将马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女士违约,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她没收马女士7万元定金。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赵女士有权没收马女士定金7万元。
法院认为,马女士作为买方,本应知悉其家庭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即使她不明确了解深圳市住房限购政策,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该在签约前向有关部门查询其家庭购房资格,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选择与赵女士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承担不能履行自己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