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职务侵占400多万 深圳一“村长”一审判两年遭抗诉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6-11-01 08:24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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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重提:

董事长被控职务侵占

2003年12月31日,深圳规 土 委 收 回 了 前述土地。2004年1月9日,南头城实业公司收到国土部门发出的征地费771万多元,扣除手续费之后,雷某锦获得485万元,其中五名居委会、村集体股份公司成员则瓜分了剩余的200多万元,人均分得约47万元。

分钱的人中就包括时任居委会主任的陈某贵、股份公司董事长麦某、出纳叶某等三人。2008年左右,麦某就被人举报,曾被调查,也曾做过笔录。此后陈某贵、麦某、叶某已各自将收到的47万多元青苗款项予以归还。

麦某当庭表示,当时他是遭人串通陷害,对他调查之后,并未对他们做其他任何处理。麦某本人也一直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直到去年年底这一旧案被重提。陈某贵、麦某、叶某三人均被指控职务侵占罪。

焦点

检方:

应按职务侵占总金额 予以认定犯罪金额

检方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并非看各自的实际占有款项,而是应该认定陈某贵、麦某以及叶某共同占有了本该属于村集体股份公司的五成青苗款,共计40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则按照个人所侵占的款项认定犯罪数额,即按照每人47万元予以认定,认定系数额较大,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麦某有期徒刑二年。其他两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

检方认为这一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职务侵占总金额予以认定犯罪金额。检方认为,若以403万元的职务侵占金额来看,麦某的行为属于金额巨大,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麦某并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检方提起了抗诉。

麦某亦提起上诉。他认为前述土地实则是无人管理的土地,实行的是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并非是侵占村集体的利益。该案二审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之中。(记者 李亚坤)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