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职务侵占400多万 深圳一“村长”一审判两年遭抗诉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6-11-01 08:24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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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原南山区人大代表麦某涉嫌占用村集体青苗补偿款一案,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检方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对麦某的量刑应在五年以上,提起抗诉。麦某亦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暗箱操作:

股份公司利益缩减20%

去年11月,南山公安分局向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关于报请对麦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经审议,会议决定许可司法机关对南山区六届人大代表、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麦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麦 某 现 年7 1岁 ,他从1992年开始便担任南山区村集体股份公司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开始又担任了南头城公司与南山另一村集体股份公司田厦公司占股的深圳市前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番麦某被查源于一宗旧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1997年年底,一名叫做雷某锦的商人想承包南头城实业股份公司名下的土地种植荔枝果树。该名商人通过在南头城居委会工作的陈某,找到居委会主任陈某贵,陈某贵又找到股份公司董事长麦某、出纳叶某商量,最终同意雷某锦的租赁请求。

雷某锦向南头城公司租赁了200亩土地,合同期15年,从1997年到2012年,约定合同期内土地被国家征用,青苗补偿款各占50%。

2002年,雷某锦为了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款,再次找人帮忙,约定将合同予以变更,对于青苗补偿款的分配,村集体股份公司由50%降至30%,雷某则占有70%。但是雷某同意将10%拿出来分配给居委会、股份公司相关人员。到2002年7月8日,双方签订有关补充协议,确认了这一分配原则。

旧案重提:

董事长被控职务侵占

2003年12月31日,深圳规 土 委 收 回 了 前述土地。2004年1月9日,南头城实业公司收到国土部门发出的征地费771万多元,扣除手续费之后,雷某锦获得485万元,其中五名居委会、村集体股份公司成员则瓜分了剩余的200多万元,人均分得约47万元。

分钱的人中就包括时任居委会主任的陈某贵、股份公司董事长麦某、出纳叶某等三人。2008年左右,麦某就被人举报,曾被调查,也曾做过笔录。此后陈某贵、麦某、叶某已各自将收到的47万多元青苗款项予以归还。

麦某当庭表示,当时他是遭人串通陷害,对他调查之后,并未对他们做其他任何处理。麦某本人也一直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长。直到去年年底这一旧案被重提。陈某贵、麦某、叶某三人均被指控职务侵占罪。

焦点

检方:

应按职务侵占总金额 予以认定犯罪金额

检方认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并非看各自的实际占有款项,而是应该认定陈某贵、麦某以及叶某共同占有了本该属于村集体股份公司的五成青苗款,共计40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则按照个人所侵占的款项认定犯罪数额,即按照每人47万元予以认定,认定系数额较大,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麦某有期徒刑二年。其他两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

检方认为这一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职务侵占总金额予以认定犯罪金额。检方认为,若以403万元的职务侵占金额来看,麦某的行为属于金额巨大,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麦某并没有任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检方提起了抗诉。

麦某亦提起上诉。他认为前述土地实则是无人管理的土地,实行的是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并非是侵占村集体的利益。该案二审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之中。(记者 李亚坤)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