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原南山区人大代表麦某涉嫌占用村集体青苗补偿款一案,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检方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对麦某的量刑应在五年以上,提起抗诉。麦某亦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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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利益缩减20%
去年11月,南山公安分局向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关于报请对麦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经审议,会议决定许可司法机关对南山区六届人大代表、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麦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麦 某 现 年7 1岁 ,他从1992年开始便担任南山区村集体股份公司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开始又担任了南头城公司与南山另一村集体股份公司田厦公司占股的深圳市前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番麦某被查源于一宗旧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1997年年底,一名叫做雷某锦的商人想承包南头城实业股份公司名下的土地种植荔枝果树。该名商人通过在南头城居委会工作的陈某,找到居委会主任陈某贵,陈某贵又找到股份公司董事长麦某、出纳叶某商量,最终同意雷某锦的租赁请求。
雷某锦向南头城公司租赁了200亩土地,合同期15年,从1997年到2012年,约定合同期内土地被国家征用,青苗补偿款各占50%。
2002年,雷某锦为了获得更多的青苗补偿款,再次找人帮忙,约定将合同予以变更,对于青苗补偿款的分配,村集体股份公司由50%降至30%,雷某则占有70%。但是雷某同意将10%拿出来分配给居委会、股份公司相关人员。到2002年7月8日,双方签订有关补充协议,确认了这一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