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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要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要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