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至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
3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须再公证
①继承房产。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协商继承和诉讼继承。
②赠与房产。
③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