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是,广东贡茶公司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只有3家分店。双方各执一词,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各自的辩词下产生了巨大的差异。
2015年3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广东贡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在《广州日报》刊登内容不少于300字的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宗案件共计100万元。
“贡茶”二字能否算商标
“贡茶”能否作为商标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几乎所有样样好公司起诉的对象都提出了这个质疑。
一审法院认为样样好公司提供的网页和彩色宣传册均属于广东贡茶公司。该公司在贡茶产品、门店招牌均使用了与样样好公司近似的商标标识——“贡茶篆书字体图形、GONG CHA拼音、溢出香气的茶杯”标识,侵犯了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贡茶”一词属于通用名称,怎么就不能使用了?一审判决后,广东贡茶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驳回样样好公司的诉讼,撤销判决。
在上诉状中,广东贡茶公司强调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中贡茶及“gongcha”拼音的部分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茶杯部分与样样好公司的商标近似,也只是商标的一部分,不能算作侵权。
“贡茶能否作为商标受到商标专用权保护”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几乎所有样样好公司起诉的对象都提出了这个质疑。
普年贡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年贡茶”)在法庭上表示“溢出香气的茶杯”是自然现象,也是饮品商标的常用标识,不算侵权。为使自己的辩词更具说服力,这家公司找出了各式各样冒出热气的茶杯商标。然而他们对于这一自然现象的想象力是如此匮乏,以至于使用的茶杯标识与样样好公司的差异仅是香气图案的数量和旋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