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违纪要从重加重处分?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15-11-3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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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1日,菏泽市天宫庙村党支部书记李爱星为其子大操大办结婚喜宴。虽然此前李已向天宫庙镇党委、纪委进行了报告和书面备案,但报备宴席桌数为8桌,实际上却安排了55桌,收受现金贺礼3.32万元,其中,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9800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由于李爱星2月份时曾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该从重处理,因此,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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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或加重处分是一种重要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旨在区分对待,严惩屡教不改、带头违纪或者其他性质恶劣的违纪党员。对此,新《条例》做了较大的修订。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新《条例》第二十条对老《条例》第十八条进行了完善,除了因累犯党纪应当从重处分外,还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也应当从重处分。由于党纪不存在追诉期的概念,因此只要此前违纪过,应受处分而未受处分,那么只要发现了就要被追究;如果是在追究其他违纪行为时发现的,那么“新账旧账一起算”,从重处分。

另一方面,新《条例》第十九条对老《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相比原来的规定,改动有二:一是将“可以”改为“应当”,换言之就是“必须”,执纪刚性更强。二是从六种情形变为三种情形,保留了“强迫、唆使他人违纪”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新增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形;将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等干扰组织审查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在第五十七条中另加规定;将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等人员的情形列为违反组织纪律的从重、加重情形,在第七十一条加以规定。这些修改都充分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

此外,新旧《条例》关于共同违纪的规定大致相似,新《条例》在表述上更加严谨。

■ 深圳特区报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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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