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仁鹏公司
对方母公司亦不知情
余小平说,先前的合同上都有法人签名,但在兴晟公司单方面提供给法庭的《补充协议》上,不仅没有法人签名,还突然多出了丙方东源宝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晟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宝晟公司)。假合同中称仁鹏公司同意对方在2011年6月30日前预付收益款980万元。而付款的前提是,仁鹏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之前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否则就要赔偿给兴晟、宝晟两公司不低于人民币8800万元的金额。
令人诧异的是,宝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宝晟公司的两位董事公开声明,称他们对宝晟公司作为丙方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一事并不知情,即《补充协议》上丙方的公章,并不是由宝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盖。
兴晟公司
合同有效已申请仲裁
“司法鉴定认定仁鹏公司的印章为真章,足以证明这份合同的真实。”兴晟公司的负责人朱先生称,协议肯定是真实、合法的。至于“为何签署了三方协议,但丙方无法提供该协议”,以及“为何先前协议均有法人签字确认,但该份并无签字”,朱先生均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未作解释。
而对于协议上印刷字体时间与落款时间不吻合的情况,朱先生称,《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落款与印刷时间不符”合同即不成立的说法,即协议合法。
目前,他们已就与仁鹏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结果尚未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