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前
可顺延最高年期
此后,土地使用年限也是多次变更。其中,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陈丽君表示,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据市人大决定,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公告规定:凡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这是深圳市目前有关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在该公告之日(1995年9月18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其土地使用年期按以上规定,自出让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即可,无须另签合同或换发《房地产证》,其中需变更产权的,在办理变更产权手续时确认、顺延。
11年两区仅有
719宗续期申请
记者从市规土委了解到,随着深圳市最早一批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20年)的陆续到期,2000年前后深圳市就集中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该问题,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深府【2004】73号)发布施行。
陈丽君表示,这个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在我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
该规定明确,上述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种延长方式就是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内,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
记者向市规土委直属一局土地利用科陈凌科长了解到,自2004年至去年底,11年间罗湖福田两区仅有719宗续期申请。而其它行政区域并未有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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