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罚被告向原告
支付两万元赔偿
经过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被告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单场演出售票收益减少,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原告平台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郑某忠开设的店铺经营了约四个月,其间每帮助用户抢票一次的费用为8.8元,法院最终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万元赔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销售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额记录,共有2000余元,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侵权影响范围较广。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为2万元。
网络平台“抢票服务”
已形成灰色产业链
记者观察发现,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着不少抢票服务,也有不少商家在平台上兜售抢票软件,已然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在网络购物平台,一家名为追梦人的店铺,记者提供了一场演唱会信息,店铺告诉记者,他们可以通过高科技帮助用户抢票,每张票加价100元,成功率90%以上。
这家网店销售的抢票软件,广告语直接写着,“全自动抢票软件黑科技,精确到毫秒,解放双手从现在开始。互联网时代,手抢肯定干不过科技”
记者发现在二手购物平台,有着众多的店铺提供抢票服务,一些商家也直接销售抢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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