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聚焦抢票软件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说法,法庭认为,认定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考虑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互联网创新产品,其次还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影响票务平台的正常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蔚雯: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抢票软件的原理主要基于模拟人工购票请求,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抢票成功的概率。这种方法在技术含量上并没有新创意、新进步,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抢票软件不属于互联网创新科技,法院接下来考虑的是抢票软件是否对票务平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负担。
原告平台高级法务经理: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导致平台出现大量超出人为正常操作的下单请求,可能导致我们平台系统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超过了平台正常运营情况下应当负担的数据量,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同时,抢票软件除了增加我们平台的经营成本,还损害了经营利益以及商誉。
同时,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对大多数购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坏了先到先得的购票原则。
扫码下载坪山发布APP(安卓版)

扫码下载坪山发布APP(苹果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