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0月30日讯(记者 宫雨婷)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形式、走过场会导致一些安全技能不足的从业人员进入有关岗位,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本期“以案讲法”将聚焦企业未制定实施培训计划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台账。4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某和公司安全员陈某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处2.5万元罚款。
法律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性作用,是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培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测试和技能评估,确保培训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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