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罗湖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
来源:晶报APP
发布日期:2022-09-18 11:03
坪山新闻网
分享: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9月16日讯 (晶报记者 李果)9月15日,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全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更是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据介绍,该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于罗湖管理局查处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件。2022年5月,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罗湖管理局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是如何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本案选取非道路移动机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认定,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社械存在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时针对该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对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随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政策支持逐渐得到了强化。本案是广东省首宗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工作,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磋商,即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编辑: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