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及时回复“收到”,双方合意难达成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2-04-1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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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15日讯(记者 杨涛 通讯员 李志文基本案情:2021年9月11日,吴先生从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皇冠牌小汽车,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双方进行约定过户费由买方承担,押金2000元在过户后退还给购买人。现双方已完成过户,卖方在扣除过户费700元、过路费117元、燃油费200元后,仅返还吴先生983元。但此时吴先生表示协议签订后卖方曾在微信称“我把过户费给你免了吧”,对此应全额退还2000元押金。2022年3月31日,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因此申请马峦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1.卖方曾在微信中称“我把过户费给你免了吧”是否已经构成对合同的变更?2.过户费是否包括为了过户而产生的燃油及过路费?

对于第一个争议,双方之前协商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双方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规定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但此案中,仅有卖方免除过户费的要约,买方在随后的微信聊天中并未对此明示承诺,而是在谈论其他事项,其默示的方式不构成承诺(依据:《民法典》第140条),因此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依据:《民法典》第483条),因而不能免除买方的过户费。

对于第二个争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所称的“过户费”并未明确表示是否包含因过户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该协议中所称过户费不包括为此支出的各种费用。

案件点评:《民法典》中合同设立及变更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因此需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达成合意。在本案中仅由卖方发出“我把过户费给你免了吧”的变更原协议的要约,而买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因而不能达成合意;但若买方能够及时回复“好的”、“收到”、“明白”等确认收悉字眼,就能节省这700元的过户费。


编辑:俞沅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