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好姑娘无须
因结婚负债变“老赖”
深圳中院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基于简容与成鸿的关系,《借款合同》倒签的事实,简容的财务状况,债务存在的疑点,成鸿一审、二审自相矛盾的陈述,简容、成鸿均未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等事实,该案无法得出成鸿对简容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结论。
法院在判决书中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认为,判断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应当是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判断。本案中,兰莎确实不能证明债权人简容知道她与成鸿有对夫妻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但上述规定并不能推翻《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因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依法认定为成鸿个人债务。
该院近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成鸿偿还简容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及其利息,应向简容支付律师费1.5万元,驳回简容其他诉讼请求。(因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第24条”保护的是多数人利益
前一阵,一条“结婚两月负债五百万”的文章被疯狂转发,引发了人们对“第24条”的废止之争。有人认为这是“恶法”,应该废止;有人认为是少数“恶人”钻空子,不能归责于法条;还有人认为,在结婚、离婚都能造假的时代,如果没有第24条,谁还敢借钱给别人……
广东盈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波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婚姻财产制度默认采用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这种规定是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中国女性权利的。
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当然应该共同偿还了。如果确系一方的负债,另一方代为偿还后可以向其追偿。
赵波律师认为,最近之所以出现对“第24条”的争议,是因为近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但从总体来说,“第24条”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它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毕竟奔着侵占配偶财产、摆脱自己某种困境的目的而去结婚、去恶意举债的人是少数。从司法实践的案例看来,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的概率,也是远大于夫妻之间的加害。
如果取消“第24条”,肯定会出现夫妻一方借债,作假离婚或宣告破产以逃避债务,而财产用于家庭花费的部分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大多数人维权。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条是死的,但法官是活的。如果承办法官在认定这类夫妻一方举债的共同债务时,能够把握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案情灵活适用法律,而非机械地适用法律,完全可以避免“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律师建议
防“被负债”,女性在婚姻中要注意取证
针对很多女性担心结婚后会被人利用背巨债的问题,赵波律师建议,为防止夫妻财产对一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重大合同或者涉及重大债务时,夫妻一方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
1 夫妻双方如果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应签署书面协议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同时做好相关财产变更等手续,防患于未然。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双方的财产划分,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
2 如果债权债务已经发生,就应该想方设法将该约定让债权人知晓,可直接跟债权人摊牌,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许多案例中,法院均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其财产约定而败诉。要注意收集和保全书面说明或者电话录音、短信、QQ、微信记录、邮件致函或者有关合同等相关证据。
3 保存好对夫妻双方银行账户的流水变动单据、汇款凭证、收入消费明细等,证明借贷期间内的资产流向、消费情况是否用于共同债务。
他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可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的规定。
记者 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