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实物≠发工资
劳动法上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因此,企业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法定货币支付。
4.出差补助≠加班工资
时常出差加班的上班族要留意了!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出差补助能代替加班费吗?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工资的加班费。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至于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经济补偿,与因延长工作时间而需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同一个概念。
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5.强制放假≠不发工资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的“变相裁员”现象,律师指出,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但员工一旦遭遇这种情况,除了要以积极的心态寻找新的机会外,更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无薪长假行为。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的钟伟律师认为,在因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由于经营上的原因不得不给员工放假,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