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慈展会公益展区
《慈善法》落地 诸多配套政策需完善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等进行了规范。从公募权限的有限放开,到行政派捐的被禁止;从确立税收优惠,到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等,首部《慈善法》的诸多制度创新可圈可点。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院长饶锦兴指出,《慈善法》在深圳的贯彻落实,还有很多相关配套政策亟待完善。
首先,关于慈善组织设立和认定标准问题。饶锦兴指出,《慈善法》第二章明确了慈善组织的设立形式和登记流程,但登记和认定的具体标准仍然模糊,在实践中对“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理解可能很宽泛。目前深圳约有3500家公益类社会组织,将来如何认定?是只要申请都认定为慈善组织还是存在不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能?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与募捐资格、税收优惠基本捆绑在一起。只有清晰界定“慈善组织”,将其与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其享有的募捐资格和税收优惠才能名正言顺。饶锦兴指出,接下来业务主管部门需要探讨如何对慈善组织进行界定和认定,如登记和认定的条件与其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不一样的话,应尽可能避免因界定和认定条件“苛刻”而导致很多社会组织还是难于享受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
其次,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落地问题。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饶锦兴指出,《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以及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和以前规定有突破的地方。接下来,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慈善事业参与人便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慈善立法的基本依据。希望有关部门在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同时加强税务监管机制建设。”
此外,关于慈善信托的落地问题。《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只需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移去了《信托法》“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的障碍,使公益信托得以落地。法律还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饶锦兴指出,慈善财产和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接受委托的信托财产显然不能直接成为捐赠收入,特别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还存在比例限制,所以慈善信托落地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相关金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