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经车主本人同意,第三人擅自使用甚至以偷盗等方式取得车辆,驾驶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者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曾先生与修理厂的老板刘某坡达成口头约定,将车辆以1.2万元出卖给刘某坡。曾先生将车卖给他人后,其作为原车主已失去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权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防范,其车辆未过户的过错和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曾先生无需对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车主责任。
对于刘某坡未支付价款将车辆开走,曾先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坡支付相应价款及履行相应车辆过户手续。曾先生没有李女士或者刘某坡的身份证号导致无法起诉的,可委托律师调取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后到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