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黄小姐出示的收据中看到,其上显示“今华侨城旅行社航盛营业部收到黄*、黄**等2人交来2月10日新加坡五日旅游团款壹万元整(刷旅游卡)特此证明!余款人民币6060元出团前付清。”字样,其上并未有任何有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的公章证明。
黄小姐告诉记者,在自己出游前一周,她接到业务员的微信称,自己的签证未过,但父亲的签证过了,黄小姐决定取消自己和父亲的行程。不过,旅行社却因黄小姐签证未过,属于她单方面责任为由,告知她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更让黄小姐气愤的是,在向该旅行社总部电话投诉时,才知道有签合同一说,可自始至终,业务人员就没有跟她提过签合同一事,导致她维权困难重重。黄小姐向记者表示,她愿意承担签证费用,但沿途住宿及机票她与父亲均未使用,不应该由她承担。
律师解析
旅行社服务不合理应自行承担损失
对于黄小姐的遭遇,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租赁商服科律师认为:根据《旅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虽未和旅客订立书面合同,但旅客在向旅行社交纳价值1万元的“旅游卡”时,已经履行了交纳旅游费用的主要义务,而且旅行社已收取该费用并开具收据。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
此后旅行社购买机票、预定酒店、办理签证等均是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进行的。根据生活常理,旅行社在不知道参团人员签证结果的情况下,擅自为所有人购买机票、预定酒店,最终出现因旅行者签证被拒、无法出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是由旅行社服务过程中不合理安排而导致的,其应自行承担。
旅行者因签证未获批,导致旅游者不能出行,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已交纳旅游费用的手续。但若签证被拒系因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可以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