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举报人"因20年前旧案一审判11年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5-11-24 08:26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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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追诉时效过期不足半年

前述被判刑人员早已释放。而在2014年2月到5月期间,时隔将近20年后,深圳警方突然采取行动,相继抓获了牵涉此案的黄某盛、黄裕华、张某辉和蔡某尧等4人。

4人在长达近20年期间,并未被立案追逃。其中黄某盛还曾于2013年因吸毒被福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而黄裕华的家属也告诉南都记者,黄裕华曾有过多次出国记录,同样没有任何阻拦。

蔡某尧的辩护人就为蔡某尧辩护称,此案案发到蔡某尧在2014年被立案侦查已经19年零8个月,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此案案发时适用的还是1979年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按照前述法律法规,本案4被告人涉嫌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期为20年。而19年零8个月,正好还处于追诉期内。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抓获的6名嫌疑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罪。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而1997年刑法修订,流氓罪已被剔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番审理案件时,则是按照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认为4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4人故意伤害罪成立。其中黄某盛被判有期徒刑15年,张某辉有期徒刑11年,黄裕华有期徒刑11年,蔡某尧有期徒刑4年。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