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插图:勾特
早在2009年,广电总局就已明确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有律师表示,影院在播放时间后播放广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暗访
4家影院3家违规播广告
晶报记者日前来到位于宝安区的深圳中影星美国际影城,购买了一张放映时间为13:00的电影票,电影票上没有注明任何有关播放广告的信息。然而,当记者准时进入放映厅时,屏幕上开始播放广告。在之后的8分钟里,银幕上先后出现了手机、眼镜、护肤品、服装、手游、饮料等14条商业广告。坐在记者身旁的观众不时抱怨:“这广告怎么那么多”。
在电影结束后,记者将该问题反映给一名工作人员,得到了回复:“我们所有电影都有8分钟的广告,是影片里面带有的广告,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每一场电影都是这样子的,如果下次你再过来看,可以晚8分钟入场。”
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太平洋电影城东海店,记者购买电影票的放映时间是20:00,在“被迫”观看5分钟商业广告后,银幕上才开始播放正片。华谊兄弟影院太古城店同样也在电影放映时间后播放了5分钟商业广告,但是该影院在电影票上注明了,“影片开映前有可能播放贴片广告,影片开映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
在记者暗访的4家影院中,唯有百川国际影城是在电影票放映时间前播放广告。“这是制片商发布的(广告),临时播放的,我们提前五到十分钟,经常播放十分钟的广告。如果如果观众非提前入场,是看不到这个广告的。”一位影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院线业内人士张斌(化名)介绍,影院广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制片方要求播放的贴片广告,一种是影院为增加营收而播放的商业广告,在电影放映时间后播放广告的现象在深圳比较普遍。
法律
知情权、选择权受到侵犯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的规定,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可以很明确地了解到,不论广告来自制片方,还是影院自身,都不应该在票面注明的时间之后播放。
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在约定的时间观看电影,事实上与电影院形成了契约关系。如果电影院到了约定时间未播放约定的影片,而播放事先未约定播放的广告片,则电影院违反了契约。张兴彬律师是中国法律公益平台“东方法信”会员律师,在他看来,影院在违规播放广告的行为中,票面注明的放映时间告诉消费者的是不真实的信息,属于欺骗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消费者因为受到误导,被迫接受观看违规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先例
影院管理已有进步
早在2011年7月,观众许先生夫妇为此将深圳百老汇影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事情起因是深圳百老汇影院在《唐山大地震》映前播放了长达20分钟的贴片广告,“强迫”观众观看。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当时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深圳百老汇影院应以书面形式向许先生夫妇道歉,并退还许先生和妻子每人10元。
在张斌看来,播放映前广告并非完全不合理。“我们准时开映,总有观众会晚一两分钟。它的作用对于迟到几分钟的消费者有一个缓冲的作用。”张斌认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可以理解,但影院也有自己的难处。他介绍,在近几年中,映前广告的播放时间更加规范,大部分影院播放5分钟。“影院在播放影片的告知方面不够明显,在票上没有写,但可能在购票处会有告示,其实影院的管理一直在进步。”
维权
建立便民投诉渠道利于维权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还提到,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影广告的管理,切实保护好电影消费者的利益。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要做好会员的协调工作,建立广告沟通平台,不断形成共识,推动广告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对违反电影管理有关法规者予以通报。各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和电影院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电影广告业务。
张兴彬律师介绍,消费者维权的形式有3种:一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二是向院线主管部门投诉;三是向影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映前广告的侵权行为比较短暂,消费者一般不会选择诉讼方式,客观上助长了影院的违法行为。他建议,要想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院线主管部门应该设立比较便利的投诉热线,并且主动介入调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