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新闻网4月22日讯(记者 张玲 通讯员 )2015年1月28日挂牌的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组织架构中没有设立执行机构,案件审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工作怎么开展?4月22日,前海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受理的第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工作进展。这也是前海法院深化执行制改革,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机制的有益尝试。
深圳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李某(深圳罗湖区居民)与被执行人陈某(美国国籍)、陈某某(深圳福田区居民)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前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后,主审法官吕豫军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进入执行程序的条件。2015年4月13日,前海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