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申请经适房又买商品房 经适房被收回引发诉讼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日期:2014-12-01 07:3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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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叶珲

据近日福田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由于深圳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诉讼水涨船高,数量剧增。2013年至今年8月,该院收到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共计34宗,而2012年此类案件仅为3宗。仅仅两年,同类案件数就翻了10倍,其中主要是当事人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引发的诉讼,占了八成以上。

申请期间购买房产被收回

从2008年开始实施暂行管理办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里面都有关于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条款。其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一定的时间内又“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属于要由主管部门收回房产的情形。在目前正在实施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里,这个时间段是“在取得完全产权前”。

因此,一些申请了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被收回了房子,并由此产生了很多法律纠纷。

深圳人谭先生就是其中一例。谭先生因为经适房被收回,而把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据谭先生在诉状中称,2011年11月,他以家庭名义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9月,谭先生的女儿转学至深圳,因女儿的户籍所在地在罗湖区,所以谭先生向罗湖小学申请了学位。

申请学位需要学生家长在该片区有房产,于是为获得罗湖区小学的学位,谭先生将其父亲所有的位于罗湖区的一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谭先生强调,双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未支付任何对价。

2013年8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证后做出了《关于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以谭先生在申请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商品房为由,决定收回谭先生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并要求谭先生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房搬离。

为此,谭先生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买卖合同以及《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住建局做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诉求。

无独有偶,深圳的吴先生也是住进经适房后,也被查出又购买了商品房,而被住建局勒令退房。吴先生也同样把住建局告上了法庭。他对自己另行购买商品房的辩解理由是,该商品房是属于其哥哥的,因为哥哥准备和嫂子离婚,为了躲避财产分割,而把房产过户到吴先生名下。同样,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吴先生的诉求,认可住建局的回收处理。


八成相关诉讼为不服回收

福田法院的办案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涉及保障性住房案件激增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受政策性导向影响,一方面缘于深圳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公民因申报保障性住房问题与政府机关发生法律关系的几率增加;另一方面则与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日渐走高的销售形势密切相关。

同时,第三方因素引起的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值得社会关注。例如,部分企业不顾员工利益,少缴、不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偷逃相应税费,致使员工在申报保障性住房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拒绝等。

值得关注的是,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2013年1月至今年8月,福田法院共收到不服回收经济适用房决定而起诉的案件28宗,占涉保障性住房案件收案总数的82.35%。

完善审批监管机制最重要

办案法官建议继续完善保障房发放审批流程。相关部门不但要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流程,严格审批条件,规范销售流程,做好申购前严格审查及申购后跟踪、更新购房者信息工作,而且要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启用信息验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联合规土、银行、司法、证券等部门,实现申报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长效验证机制。

对于因为企业违规缴纳社会保险金及税费,影响公民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法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监管工作,对违规缴纳社会保险金及税费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纠正各类税、金的偷逃现象。

对于部分公民弄虚作假的行为。法官建议,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大众明确告知保障性住房的发售对象、条件、原因及目的,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人获得相关福利;另一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对政策性住房申请中存在的个人、企业违规行为坚决以追究,并通过司法公开平台,对失信者情况进行通报。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