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勾特/漫画 老鼠的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以前,小偷在人们心中就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旦被抓就处于“失语”的地位。如今,深圳一法律意识不容小觑的“偷儿”,认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这起剧情大逆转的“小偷告警察”案,近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结。闹剧?作秀?还是维权?且让我们细说来龙去脉。
老套的开端
男子超市行窃被拘
时间:2013年12月1日19时许
地点:宝安某沃尔玛商场
主角:邹羽(化名)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日19时许,此案“男主角”邹羽来到深圳市宝安区82区沃尔玛商场。他先是在超市一层拿了一把香蕉(重1.246公斤,价值12.41元)放进随身携带的包里,随后又来到超市地下一层,将《给你一个团队,你能怎么管》(价值35元)、《聪明女人交际心理学》(价值35元)等两本书放进包里。
“选择”好自己想要的物品后,邹羽释然从商场的无购物通道出口出去,被商场工作人员小赵当场发现并报警。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所辖翻身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将邹羽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宝安公安分局确认邹羽存在盗窃的事实,并在同日作出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4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邹羽的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
2013年12月2日,邹羽被送进宝安公安分局拘留所。同月7日,他被解除拘留。
罕见的转折
这个偷儿
好有法律意识
本来,这个故事就该如此结束。然而,“小偷状告警察”的罕见一幕,让剧情掀起了高潮——邹羽走出拘留所后,因不服自己被警方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他依照法律程序有步骤地展开了维权。且看这名法律意识不容小觑的偷儿的维权步骤:
1
行政复议
2013年12月16日,邹羽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小贴士:有的法律法规确立了行政诉讼前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未有取得行政复议实体审查处理结果,就直接起诉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2
维持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深公复决字(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4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
提起诉讼
邹羽不服,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一审判决
宝安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深公宝行罚决字(2013)149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5
不服上诉
邹羽不服宝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剧情的高潮
三个疑点的
针锋相对
庭审上双方当事人的针锋相对,将这起特殊案件的剧情推向高潮。
在二审过程中,邹羽和公安机关对于存在盗窃行为这一事实并没有异议,庭审争议点集中在:公安机关对邹羽作出的处罚幅度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
疑点1:处罚是否过重?
邹羽:自己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属轻微,要求撤销处罚。警方对自己作出的治安处罚过重,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当时状况。
宝安公安分局:邹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深圳市中级法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查,公安分局对邹羽处以5日拘留,属于法定处罚幅度中的最轻处罚。
疑点3:小偷是否没有申辩机会?
邹羽:派出所在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未保障当事人阅读相关材料的权利,未给自己申辩机会,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宣读、没有送达给自己。
宝安公安分局:警方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此案,保障了邹羽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展开了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邹羽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征询邹羽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查,在邹羽签名确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显示,宝安公安分局有向邹羽征询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邹羽答“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邹羽也签名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疑点2:公安机关是否程序违法?
邹羽:此案由派出所作出处罚,程序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只有作出警告、罚款的权利,其无权做出拘留处罚决定主张。
宝安公安分局:翻身派出所是宝安公安分局的办案单位,该处罚决定是由宝安公安分局审核审批,以宝安公安分局名义作出,程序合法。
深圳市中级法院:经查,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宝安公安分局,而非翻身派出所。宝安公安分局负有对宝安辖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翻身派出所系其办案单位。邹羽认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
回顾
以往那些“小偷告公安”案
盗窃不成被击伤
小偷状告公安局索赔31万
2001年,河北省献县农民戈建华因盗窃一辆摩托车,逃跑途中被警察开枪击伤,导致高位截瘫。在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戈建华向公安局提出了31万元的巨额国家赔偿,在当时引起轰动。
不服公安局处罚
“小偷”将其告上法庭
章某曾因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刑罚,后又两次偷窃自行车被行政处罚。2007年6月10日晚,章某因涉嫌在公交车站偷窃手机,被反扒队员当场抓获,次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给予其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当年7月16日,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话题
作秀?闹剧?维权?
本身懂得法律知识,却又作出违法行为的“小偷”,在因违法被处罚后,又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能有人会觉得,邹羽在这种盗窃行为被“坐实”的情况下,还胆敢起诉公安机关,难免有点“作秀”嫌疑,或者根本就是一场“闹剧”。
也有人会认为,不管“小偷”是否有违法行为,只要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办案情况,法律都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权利。
或许,还有人会为此喝彩:“小偷”认为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正好可以倒逼公安机关认真依法办案、重拾程序公正。(本版主持:吴欣)
您怎么看?
欢迎和我联系、探讨:
新浪微博:晶报吴欣;
电子邮件:wxnews@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