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巴掌大小的砖头从天而降连伤3人 疑有人故意扔砖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4-08-19 07:10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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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使用主体或承担医药费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06年5月,深圳向南小学一学生,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以致死亡。法院判决涉事楼层的70多户住户,每户承担4000元经济补偿,此事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的人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隐藏在“面具”后面,很难认定自己是责任人,因此放纵自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的时候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心态上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危害后果的发生在行为人意志范围内,这在刑法上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潘翔说。

深圳频发高空抛物事件

砧板砸亡路人

时间:8月16日晚

地点:龙华新区民治水尾三区

一块厚度约5厘米、直径30厘米、重约20斤的原木状砧板,从13楼掉下,杨女士的哥哥骑着电单车正好路过,不幸被砸中,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警方找到了肇事住户。

啤酒瓶砸中8岁娃

时间:7月31日

地点:龙华上塘瓜地新村

龙华上塘瓜地新村,一名8岁男孩被一瓶啤酒瓶砸中,导致颅骨骨折。警方随后找到肇事者,其因为酒后泄愤,抛下啤酒瓶。

编辑:郑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