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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绿道禁行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第三十条 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道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养殖禽畜;
(四)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挖沙、采石、取土。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行区间和禁行时段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有其他违反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依照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深圳特区报记者 罗国淮/文 张耀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