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费追偿首开先例
个人承担部分界定成难题
记者搜索到了一些成渝地区户外徒步微信群,群内每隔几分钟就会有新的徒步活动消息,它们大多以扫描二维码进群的方式发出邀请。其中,不乏“赵九铁”的邀约。而群主,往往就是此趟行程的领队。然而在2024年周先生遭遇的9人迷路事件中,正是因为领队的错误指引才导致了意外发生。
按理说,领队应该是团队中经验最丰富,路线最熟悉的人。旅途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与禁区,他是最清楚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部分领队从未接受过专业户外救援培训,一旦发生意外,团员也无法追究活动发起者的责任,更无从追索经济损失。
被救出的周先生被送往山下的村卫生院休息,这期间,他和部分队友支付了救援队7天的救援费用。
这是彭州市政府第一次向违规徒步者追索救援费用,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中“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规定向当事人追责。
尽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者受到救助后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如何界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成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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