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摆放名家雕塑作品“同款”遭起诉 法院判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责令立即停用并赔偿35000元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日期:2025-05-14 15:14
坪山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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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5年5月14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王碧蕾 丛晓芸) 随着消费者审美素养不断提升,当下不少酒店为吸引客源,会通过摆放艺术作品来提升档次,然而,这一过程却隐藏着法律风险。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及酒店大堂雕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某酒店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摆放雕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被判侵权。

原告郑某是一名雕塑艺术家,其创作的作品曾获多个艺术奖项,并多次被博物馆收藏。2015年2月,郑某创作A雕塑,并于同年8月首次发表。

2023年5月,郑某发现深圳某酒店在其大堂陈列了一雕塑。经对比,郑某认为该雕塑与A雕塑十分相似,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A雕塑的展览权和署名权,判令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涉案雕塑、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5万元。

酒店辩称,大堂陈列的雕塑由供货商采购,酒店作为一般消费者无能力辨别是否侵权,且在收到郑某的书面函告后已将雕塑撤下,无主观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A雕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已公开发表,酒店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其次,酒店将涉案雕塑陈列在大堂,使得公众能够接触到,这种公开展示行为构成了对A雕塑展览权的侵犯。尽管雕塑由供货商提供,但酒店无法证明在陈列时尽到了知识产权审查等合理注意义务,未能证明雕塑有合法授权来源。

而在署名权侵权判定上,法院指出,酒店将侵权雕塑作为大堂装饰物摆放,主要目的是装饰,并非突出作品的艺术展览价值或作者身份,所以酒店未侵害郑某的署名权。

由于酒店侵害了郑某的展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酒店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雕塑,赔偿郑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编辑:黄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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