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8月20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在深圳,污染破坏环境可不是简单地赔款就能完事的,还得行动起来恢复生态系统。某公司因倾倒18升废机油造成水体污染,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决督促在宝安区大铲湾港区投放6万余尾黑鲷鱼苗进行替代性修复。
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中,该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入选,这也是深圳市首宗经司法确认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开展替代性修复活动。
2023年4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某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因工人操作失误,致使18升废机油流入新圳河,造成水体污染。该局于2023年7月出具综合认定意见,认定某公司倾倒废机油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应急处置费用3.24万元。
其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24万元,并于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投入10万元开展增殖放流与普法宣传,以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抵扣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同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公告期届满后,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其后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组织、有序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督促落实替代性修复。
经过可行性和科学分析研判,此次增殖活动选定黑鲷作为放流鱼苗品种。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和上报备案,某公司现场科学、有计划地投放了6万余尾黑鲷鱼苗,此次活动不仅助力改善片区水质和水域生态环境,也同步向公众科普增殖放流及环境保护知识。
法官说
承办法官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案中,深圳法院平衡“损害担责”刚性原则与“企业主动作为”柔性原则,提高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到位。此次“增殖放流 共护海洋生态”活动,具有很好的生态修复和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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